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宿迁市项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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