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少民初字第020XXXX0022号
原告C,无业,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A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朱X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