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泗阳县XX与泗阳县XX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302行初168号
原告泗阳县XX,住所地泗阳县,
经营者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A,该镇镇长,
应诉负责人A,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阳县XX诉被告泗阳县XX要求确认拆除行为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阳县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XX撤回对被告泗阳县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XX负担,
审 判 长 许红会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