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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D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D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睢宁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魏民初字第0064号
原告E,农民,
原告A,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被告A,农民,
被告A,农民,
被告A,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C、D、E、F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B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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