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启亮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51169728
咨询时间:07:00-23:59 服务地区

A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宿城刑初字第0844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将本案转成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A因感情纠纷在宿迁市宿城区XX,持刀刺伤被害人A胸部,致被害人A胸部受伤、肺破裂,经鉴定,被害人A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A的陈述,证人A、B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起诉及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A刑事责任,被告人A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亲属已赔偿被害人B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A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A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3、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A因感情纠纷在宿迁市宿城区XX,持刀将被害人A胸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A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A于案发当日下午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A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B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A的陈述,证人A、B、吴某、C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案件发破经过、接处警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影像资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A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B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经调查,对被告人A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A,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D 第4页/共4页
沈启亮律师 已认证
  • 15151169728
  • 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6.1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208分 (优于95.1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9篇 (优于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启亮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6563 昨日访问量:1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