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睢宁县XX 民事判决书 (2014)睢民初字第03204号 原告D,1974年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A为生活需要购买挖掘机一台,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支付一段时间利息,但后经原告催要没有清偿借款,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辩称:被告B、C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事实,口头约定利息二分,被告A、B支付原告两次利息,借款应由被告A、B偿还,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A、B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被告A被告B介绍向原告C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挖掘机,约定借款月利率2%,没有约定使用期限,被告A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及保证范围,时至2014年6月,被告A先后三次支付原告B借款利息合计13000元,其后被告A拒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 另查A,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A为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庭审中被告A主张原定借款为40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诉争借款未约定使用期限,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利息,但原告A主张借款月利率2%,被告A作为借款介绍人和担保人亦认可借款利息二分,故可以确认诉争借款月利率为2%,该利息约定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对超出部分依法应不予保护,原告自认被告A已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6月利息13000元,应从被告的全部还款义务中予以扣除,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诉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非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确认该笔借款为被告A、B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A、B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被告已付13000元); 二、被告A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B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A、B、C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1年 (优于66.13%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9208分 (优于95.13%的律师)
一天内
49篇 (优于9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