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异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B, 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A, 案外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执行A与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A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A、B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A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A撤回追加案外人B、C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追加案外人B、C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D11年 (优于66.1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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