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民初字第1192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B11年 (优于66.1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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