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A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商特字第00046号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开泉担保)和被申请人A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开泉担保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2年5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龙庭国际商铺06号房屋为宿迁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的债务提供反担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2500万元,期限为2012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并于2012年5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5月21日,申请人与XXX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为XXX向苏州XX的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2月4日,申请人与XXX签订另一份《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为XXX向江苏XX的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XXX未及时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苏州XX、江苏XX贷款借款共计XXX.59元,现请求:1、拍卖、变卖A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XX房屋用于优先偿还贷款本金XXX.59元、利息130348元(暂算至2015年12月3日,之后利息以XXX.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110000元;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A称:1、申请人主张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偏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2、律师费110000元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3、龙庭国际商铺06号房屋已经租赁给第三人,租赁期限20年,不宜拍卖,被申请人可以租金抵债,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 1、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他项权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人自愿为XXX的担保债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在申请人处办理约定的各项担保业务中所形成担保债务的最高余额贰仟伍佰万元提供反担保,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的担保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金利息和其他实际损失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双方就上述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债权数额为2500万元,他项权证号为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20XXXX6468号, 2、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委托担保合同、承诺书、抵押物清单、代偿证明,证明2014年5月16日,XXX、苏州XX宿城支行及申请人签订《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XXX向苏州XX宿城支行借款300万元,申请人为XXX的债务向苏州XX宿城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5月21日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为XX公司向苏州XX申请的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11年 (优于66.13%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9208分 (优于95.13%的律师)
一天内
49篇 (优于9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