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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XX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2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D,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系B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系B公公),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法定代理人:A(系B母亲), 委托代理人:A(系B爷爷),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D、E(以下简称F等四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死者B的户籍性质是农村户口,其生前虽与江苏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城镇工作不足半年,其虽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但并未实际入住,因此A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A等四人承担, A等四人提交意见称:按照法律规定,A等四人还应多获得赔偿五到八万元,关于赔偿标准现已不区分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标准,二者应是一致的,请求驳回A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A等四人提供的沭阳县XX公司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B与江苏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C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A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一、二审判决对于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A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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