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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许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宿城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许X, 委托代理人沈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原告许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张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于2009年共同购置了双河庭院房产一处,近几年来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对待各种事情都是以各自的意见为主,所以双方目前感情已经淡化,分居已经很长时间,原告本想协议离婚,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刁难原告,原告已经身心俱疲,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一直在上海当兵,很久才能见一次,我一直等他这么多年,现在他刚退伍一年,就要离婚,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2001年至2013年一直在服兵役,2013年12月退伍,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吵架且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声明书、退伍证及部队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冲突,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负起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 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许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许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洪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孙军荣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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