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民初字第0060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A诉被告江苏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D 第2页/共2页11年 (优于66.1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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