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云南×××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与云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云南大和元矿业有限公司向贵公司供应1/3焦煤,灰分15%以内,硫不限,水分按8%计算,单价780元/吨,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供足3000吨,之后贵公司结算并付款。
合同签订后,云南×××有限公司自7月7日至7月15日共发煤53车,结算吨位3270吨,金额为2550600元,并于2014年7月18日已将增值税发票开具送到贵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贵公司理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未支付该笔货款。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代表云南×××有限公司向贵公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公司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并于八月30日前付清该批货款。
2、如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将由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本金及占用资金利息。
如贵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云南培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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