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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531人看过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利息的争议较为普遍,很多当事人对利息的概念模糊,无论在写借款合同或借据、欠条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清或约定无效。发生纠纷时也不知如何主张有效利息。本文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规定,做以简要的介绍,供阅读者参考。

一、“利息”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

1有效利息。借贷双方约定24%以内的利息,法律保护。

2、有效利息,但不保护。借贷双方约定24%-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支付了,出借人不用还;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不能要。

3、无效利息,应退还。

另外,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砍头息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的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为扣除利息后的金额。比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0万元,利息2万。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直接将2万元利息扣除,只支付借款人98万元。这种做法,使得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金额少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和利息。如上例,如果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借款人偿还100万元本金和利息时,法院将会按照双方实际支付的98万元认定本金和利息,以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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