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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 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暗坑”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55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暗坑”

刘骏 律师

协议离婚因简便、快捷、省钱,为很多离婚夫妻所选择。但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离婚协议书中的具体条款特别是财产分割条款,约定不明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得离婚登记后,双方仍纠纷不断,甚至还要对簿公堂。为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律师工作经验,仅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归纳了五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暗坑,供需要者参考。

一、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在协议分割时应充分考虑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

在实践中,由于银行会因为系争房还贷周期长,月供金额大,变更后还贷人偿还能力不足等原因,而拒绝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离婚夫妻在协议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事先向贷款银行了解清楚,在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时是否存不能变更的情形,以防患于未燃。

二、协议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时,应慎用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有的当事人为了简便省事,对于已知的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简言之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但是,在双方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名下有隐瞒存款的情形,如欲主张分割这部份隐瞒的存款,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存款是被隐瞒遗漏的存款,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存款部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证据是可遇不可求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以列举式方式明确,双方名下都有哪些存款,然后再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此法虽为先小人后君子,但对于君子而言不失为有效的保护。

三、约定股票分割时应注意代持股票的情形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不以自己的名义炒股,而是借用他人的名义炒股。对于这种情况,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不能简单地按股票市值约定分割条款。一旦对方反悔或股票代持人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股票的一方当事人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建议在协议分割有第三方代持的股票时,应当另外签订一份股票分割的三方协议,由离婚夫妻双方和股票代持人共同签字确认,对于实现分割股票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完全必要的。

四、协议分割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数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五、协议分割一方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时,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份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份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以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份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总之,夫妻双方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好离好散,不失为明智之选。但是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问题时,双方所签订的具体的协议条款,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约定不明,约定违法,则必存后患矣。

                撰于2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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