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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离婚后能否单方撤销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690人看过

                     上海刘骏律师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屡见不鲜。那么,在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尚未办理过户前,一方反悔能否单独撤销该赠与?

  一、协议离婚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其中,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离婚协议书虽然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但是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反悔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男女方双方协议离婚后,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悔,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三、协议离婚后,对于赠与未成年子女夫妻共同房产的约定一方不能单独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关于房屋产权权利转移的依据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据此,男方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撤销该赠与。具体理由有三:

   1、该赠与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

   2、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之女的约定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相互关联形成“一揽子”的解决方案。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该赠与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部份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3、赠与涉及的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亦为双方共同的赠与行为,因此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单独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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