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因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此举对于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简述如下。
一、建立劳动关系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可明确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必须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3、如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二个月起不满一年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产生二个法律后果:
后果一: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抗辩事由,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后果二: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自第二个月起至未满一年内,用人单位每月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协议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在一个月内因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不需负任何责任。否则,超过一个月的期限,继续用工且未签劳动合同的话,就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即依法产生了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员工是否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已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在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工事实的合法性的抗辩事由。即此时法律裁判的是违法用工的事实而不是主观上的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上海刘骏律师
201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