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内容
律师办理股东知情权案件,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行使知情权:
(1) 股东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 股东是否向公司提出过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未作答复,或者存在情况紧急的事由;
(3)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有合理的理由。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
(1)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该为公司的现有股东,以公司的工商档案或公司股东名册为依据。
(2)如果原告以其是实际出资人为由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应先确认其股东资格,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3)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后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4)除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外,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
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
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妨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协助配合原告行使知情权。
四、股东知情权范围
股东知情权诉讼应提出明确具体的请求查阅事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五、诉讼保全措施
律师应注意是否存在公司的账簿或其他需查阅的内容存在被转移或灭失的可能性,并及时提示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股东会会议决议等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