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类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包括: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共有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
二、股东资格的要素
就委托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律师应注意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
三、诉讼主体
律师办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义务
律师办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注意区分股东资格确认与股东出资义务。
(一) 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并不能认定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
(二) 股东不得仅以未被股东名册记载为由,主张收回出资或拒绝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三) 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不得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收回出资。
(四) 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依法不具有股东资格,可以向公司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
五、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律师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是否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一)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
(二)其他股东对委托持股关系是否知道并认可;
(三)实际出资人是否实际参加经营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
(四)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该股东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需要审查:
(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议决议是否同意;
(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