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因出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常见的纠纷有虚假出资纠纷、抽逃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等。
一、审查要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如下方面审查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1) 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
(2) 出资人的实际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
(3) 出资的财产上是否设定了权利负担;
(4)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其出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5)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财产是否进行了评估;
(6)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是否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7) 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的,是否依法交付或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
二、出资纠纷的主要类型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出资纠纷业务,应注意审查出资纠纷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出资纠纷类型主要有:
(1) 虚假出资纠纷;
(2) 抽逃出资纠纷;
(3) 出资不足纠纷;
(4) 逾期出资纠纷。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律师在办理出资瑕疵纠纷时,还应注意审查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则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的,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与抽逃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五、股东资格的解除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