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金税四期智控下全税种案例解析大数据预警风险点》的第三篇读书笔记,介绍下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是少交税的风险,多交税时不会触发税务局的问责,只是带给企业税务成本的增加。文章中列出的是企业常见的容易错误处理的纳税风险。
一、借款利息方面
1、企业为关联方承担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借款利息,不应税前扣除。
2、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资本额的,相对应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进行纳税调整。
4、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需考虑债资比限制,超过限制比例的不得扣除。一般企业债资比为2:1,金融企业为5:1。
5、企业收取的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或隐瞒收入,将造成延迟确认收入、少缴税款问题。
6、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未约定利息,属于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利息收入的情形,需调整纳税。
7、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进行资本化,在建造期间不得扣除,后续按照有关规定扣除。
8、企业发生利息支出,必须统一按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二、研发费用方面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行业限制,财税中[2015]119号文规定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企业,如果该等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则属于负面清单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0、归集研发费用时,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1、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经营等其他活动的支出,应采取工时占比法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2、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该费用或摊销额既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应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1、企业研发活动,要合理划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于支出发生时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不得费用化,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200%在税前摊销。
1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三、劳动用工方面
1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5、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会计采用受益原则 和成本配比原则进行预估确认,但税法上不得按预估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待实际行权时,按股票公允价格与员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16、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也不得税前扣除。
四、政府补助方面
17、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补贴需核实是否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尤其是要单独核算,否则不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18、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未按拨付用途使用的,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9、收到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0、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在计算折旧、摊销时也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可税前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五、关联交易方面
2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 、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并且相关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2、以无偿划转、平价或低于成本价方式转让股权的,可能会被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可能会触发纳税调整。
六、固定资产方面
23、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有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上多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会计上折旧年限已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共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4、固定资产改建或大修理时,如果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修理支出应该资本化,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扣除,不能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
25、企业发生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纳税期末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建筑施工企业外,提供安装费、宣传媒介费、软件费等劳务,工作时间无论是否超过12个月,只要跨年施工或提供劳务的,均应在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
七、其他方面
26、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7、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并不是享受15%税率优惠的充分条件,还需核实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税务机关日常监管的指标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等。
28、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是通过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并需取得上述单位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29、企业的赞助支出,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属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赞助时大活动现场有企业的广告牌、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可以判定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存在关联,可作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向境外股东及境内自然人分配利润,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应在收益实际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0、企业享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特定件的(财税[2011]70号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
31、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缴纳,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但其他税费,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计入相关费用、税金科目的税款,如果在汇缴期结束前仍未缴纳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3、企业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应税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并不是实际收到了才确认收入。
34、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实际收到租金。若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且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选择分期均匀确认收入,与会计准则规定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35、法院或行政执法单位做出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决定,不可税前扣除。
36、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法上需视同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7、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分取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39、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所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40、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无论保本或非保本的收益均无优惠政策可享受减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1、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上确认为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资产溢余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计入其他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
43、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收益是免税收入,但持有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免税收入,需作应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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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