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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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借款时,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税务差异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541人看过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一般情况下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支付利息,这样对出借方来说就涉及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 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上述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备案成为企业集团,那么,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就免征增值税。既然是企业集团,那个人股东自然就不可能成为企业集团成员了,所以个人股东无此优惠。

所得税方面,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该规定也主要适用于公司之间,个人股东无法享受该政策,需要就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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