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包括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在重组中,因为股东并没有获得现金或只获得了少部分现金,无法承担巨额的税负,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去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出台了比较完善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大部分都是针对公司股东的,针对个人股东的基本没有。
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取得了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当获得收购企业的对价支付(一般为股权)。一般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当就获得的对价减去股权成本后确认所得。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相关文件,公司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时,如果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可以先不确认所得,等到将来转让取得的股权对价时再确认所得。这样就可以把应在收购时缴纳的税额推迟到将来转让取得的股权对价时再缴纳。
公司合并,实质上可以分解为两个交易:一是被合并方向合并方转让了全部资产、负债,合并方向被合并方支付对价;二是被合并方向其股东进行清算,适用清算规则。前文已述,清算时股东需要纳税,但由于股东的清算所得为合并方(吸收合并时)或新设公司(新设合并时)的股权,股东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转让股权时再确认所得。
公司分立,实质上是被分立公司减资(存续分立时)或清算(新设分立时),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再用分得的资产投入到分立公司,从而持有分立公司的股权。前文已述,减资或清算时股东需要纳税,但由于股东的减资或清算所得为分立公司的股权,股东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转让股权时再确认所得。
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但并意味着自然人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公司重组的税务政策比较复杂,还有比较严苛的适用条件,理解起来也有比较大的难度,大家了解有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了。此外,重组交易还包括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等,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阅读前面提到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