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同居关系。
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第二种、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几种情形:
第一种,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但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全部返还。
第二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离婚时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第三种、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夫妻双方也共同生活了,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至于能返还多少,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