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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问题?

发布者:张辉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7人看过

首先给大家一个明确答复,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不一定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回,是否能要回要根据转账的性质来判断。

实践中有以下五种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民间借贷的情形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双方之间还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可以结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加以判断,否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赠与情形

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实践中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示借款,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认定有所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而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有法院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条件赠与。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 、“1314”“666”“888”等的转账行为。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问题?<>

上个视频我们讲到了“民间借贷的情形”和“赠与情形”,我们下面对剩余的三种情形也简单谈一下。

第三种,不当得利的情形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当不当得利是基于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等)而发生的给付行为,也被称为给付不当得利。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种、婚约财产的情形

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此时法律关系虽然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赠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五种、刑事诈骗的情形

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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