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17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某某
被告: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2083.97 元及利息(利息以 42083.9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时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钟某某辩称: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相互转账,且绝大部分金额较小,在2017 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 76597.91 元;二、原告帮被告偿还几个月的房贷属实,但资金来源于双方合伙资金,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三、被告也帮原告偿还过信用卡共计12500 元;综上,原被告之间互有转账,且被告的转账金额大于原告的转账金额,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提供借款,仅提供了转款记录,没有提供借条、收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原告向被告转款的同时,被告也在向原告转款,双方均存在多笔较小金额的转款,据统计,被告的转款金额大于原告的转款金额。由于原、被告曾在一起经营“巫山烤全鱼北京东罗园店”本案多笔转款发生在火锅店经营期间,无法核实每笔转款是火锅店的收支金额还是原、被告的其他款项。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