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辉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雷某某
被告: 蒋某某
被告: 某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辉律师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苟某某
被告: 某保险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某保险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顺德公司)、苟兴文、某保险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泸州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蒋某某、某租赁公司、某保险顺德公司、苟兴文、某保险泸州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计 242557 元。某租赁公司辩称,其与蒋某某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对本案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闻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蒋某某就事故给雷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顺德公司系蒋某某所驾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某保险泸州公司系苟某文所驾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亦应先在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租赁公司虽是蒋某某所驾车辆的所有人,但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过错,某租赁公司依法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苟兴文于本起事故无责任,依法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