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案外人张某乙驾驶某公司名下某EXXXXX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张某乙负全责。该车在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特种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对维修方案及费用存在分歧,车主单方委托某公司对车辆电池等部件进行更换维修,产生维修费37万余元及施救费九千余元。车主将理赔债权转让给石某。石某遂起诉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某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37万余元、施救费九千余元及混凝土损失两千余元。一审法院酌定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9万余元及施救费九千余元。石某与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事故车辆维修费用金额的认定。石某主张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存在过错,应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额理赔。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则主张,被保险人未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并协商确定维修方案,单方更换电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应承担责任;且实际维修中电池仅更换两块、维修一块,石某主张与事实不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对方提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方案。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委托第三方评估,保险公司亦未派人查勘及积极处理,虽对费用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因车辆已维修使用无法评估定损,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产品价值、过错及残值等因素,酌定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9万余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律师价值】
孙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面对被保险人单方维修导致损失无法查明的不利局面,孙律师精准切入保险条款中关于“会同检验与协商定损”的合同约定,从程序违规与损失扩大两个维度构建抗辩策略。在庭审中,孙律师通过细致质证,指出对方维修清单与实际更换情况不符,有效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虽二审维持原判,但孙律师在厘清双方过错责任、争取合理定损比例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孙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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