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一、主体信息 原告:崔某某(女,1947年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海涛(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1993年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汉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公司,负责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法务)。 二、案件概况 2024年5月,被告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原告崔某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十级、两处九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原告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593.73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付某承担。 三、法院核定损失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235452.25元,包含医疗费1281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9304元、伤残赔偿金53844.15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2020元、精神抚慰金11500元;另查明,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付某实际垫付120152.97元。 四、裁判观点 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案涉车辆未投保商业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付某按责任赔付。 2.?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及劳动收入为评判标准,不因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结合原告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每日50元。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未举证证明需两人护理,法院依票据及本地标准酌定护理费金额。 4.?案涉事故为主次责任,法院认定侵权人付某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五、判决结果 1.?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损失117026.15元,扣减已垫付的18000元及需返还付某的垫付款25412.09元后,实际给付原告73614.06元; 2.?保险公司向被告付某返还垫付款25412.09元; 3.?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负担116元,被告付某负担463元;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