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3010元(详见赔偿清单),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及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26日15.时0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陕A××某某号小型轿车,取道汉中市某医院分院前路段,右转弯出道路过程中与非机动车道路内由北向南吴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乘坐黄某)发生碰撞,致吴某、黄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黄某入住汉中市中医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双踝骨折,骨折病-气滞血瘀症。”医院给予伤肢石膏固定,口服药物治疗。2024年7月31日,黄某在汉中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中医诊断:骨折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左侧双踝骨折,左侧小腿皮肤擦伤。原告经住院治疗9天后,于2024年8月9日出院。2025年1月21日,黄某在汉中市中医医院接受取出内固定装置二次手术,于 2025年1月24日出院。2025年4月30日,经陕西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十级伤残;2.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2024年7月26日,经汉中市公安局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骑车人吴某无责任,原告黄某无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陕 A××某某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现原告就赔偿问题与两被告未能协商一致,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自愿于 2025 年 11 月10 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17891.07元;
二、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 4000元。被告刘某已垫付原告黄某住院费10074.07、电动车损失费1175元,两项合计 11249.07元,扣减被告刘某应向原告黄某赔偿的 4000 元,原告黄某自愿于 2025年11月10日前退还被告刘某超额垫付的费用7249.07元;
三、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550元(已减半),被告刘某负担。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项相互折抵后,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黄某 110642 元,支付给被告刘某7249.0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