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1日10时30分,唐某某驾驶陕F1xx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巴镇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1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邓某1驾驶的陕FF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邓某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与邓某1负事故同等责任。邓某2为陕FF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后该保险公司为维修该车支出27700元;唐某某为其陕F1xx车辆维修支出7500元,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后某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唐某某支付车损理赔款12850元及利息,唐某某反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7500元。
二、调解结果
1.?唐某某赔付某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12850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唐某某的车辆维修费4750元,唐某某当庭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剩余8100元;
2.?某保险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