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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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李某、某品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海涛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9日 644人看过 举报

2026-03-29

律师观点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 一、主体信息 原告:郑某(男,1980年出生,户籍地及现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市,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某某县)。 二、案件概况 2025年8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运营店授权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该品牌饮品店,原告依约支付品牌授权费、保证金、设备费共计69800元,并为开店租赁柜台支付租金20000元、装修花费9800元,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某公司始终未依约交付经营设备,经原告多次催促,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某中曾承诺迟延交付每日补偿500元,但设备仍未送达,致原告店面无法开业。2025年10月,原告发函解除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同时追加李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还变更了利息计算金额并增加了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诉求。另查,某公司不享有“x甜”商标专用权,未达特许经营条件也未备案,李某某系该品牌创始人,获公司全权运营管理授权。 三、裁判观点 1.?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以某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约、沟通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系案涉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2.?某公司迟延交付设备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案涉合同自原告解除通知送达之日(2025年10月8日)起解除。 3.?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69800元费用,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资金占用利息应自合同解除次日起算,计算标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认定。 4.?原告的租金损失按实际租赁期间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核定,装修费、迟延交付补偿金、律师费均为某公司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保全保险费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5.?李某某向加盟商书面承诺为某公司的相关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其应对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 1.?原告郑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品牌运营店授权合作协议》于2025年10月8日解除; 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69800元,并赔偿原告柜台租金损失8452.05元、装修费9800元、迟延交付补偿金15000元、律师费1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668.92元,同时以698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6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被告李某中对亲甜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郑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359.43元,由原告负担137.38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222.05元;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专注于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
1610720********30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