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纠纷判决书 一、主体信息 原告:张某(男,1996年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某县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女,1993年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某县某小区)。 二、案件概况 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2019年相识,2021年初婚、2023年协议离婚后又复婚,2024年生育婚生子张某美,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自己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分割案涉车位。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原告按收入20%-30%支付抚养费至孩子22周岁,同时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共5万元、分割原告婚后还贷的一半份额、配合更改孩子姓名,且辩称案涉车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另主张原告存在家暴、遗弃行为。 三、裁判观点 1.?原被告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予准许离婚。 2.?婚生子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被告生活,从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结合原告工资流水、汉中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支付至孩子18周岁即可,被告主张至22周岁无法律依据。 3.?案涉车位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归被告,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 4.?原告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分割还贷总额的一半,还贷金额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 5.?被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原告存在家暴、遗弃等法定过错及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予支持;更改孩子姓名不属于离婚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6.?原告依法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四、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2.?婚生子张某美由被告钟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25年7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2025年7月至2026年3月的抚养费18000元需一次性支付,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予以协助; 3.?案涉某小区号地下车位使用权归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车位折价款30000元; 4.?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婚后房屋按揭还贷总额42834元的一半即21417元;前述抚养费、折价款、还贷分割款相抵后,原告需向被告支付9417元; 5.?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