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被告以资金周转、生意需要等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主张的借款构成包括: 1. 2024年3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办理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产生欠款本息10,826.43元,后由原告自行归还。 2. 2024年8月12日,原告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250,000元,并将其中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取现等方式交付给被告或被告指定账户,并为该贷款支付了利息。 3. 被告另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金。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其在书面答辩中称借款金额不实,并主张出具过借条,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三、 裁判结果(引用原判内容) 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纽荃借款151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