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都未婚,2021年6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同年7月发展为恋人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副卡交由被告,通过微信分享给被告亲情账户,原告在京东XX、借呗等平台借款后,被告通过提取,直接使用花呗或由原告向被告转账等方式完成借款,双方约定平台借款本金由被告偿还,2022年年7月15日双方核算确认,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扣除被告已偿还13000元外,被告下欠借款共计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4年7月16日还清,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钱,双方2024年7月15日重新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之前借款本金为100000元,2022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利息为11500元,共计115000元,按照年利率10%计算,定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如被告违约,相关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2024年10月25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37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遂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各方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200元并支付利息15588.9元,律师费3750元,共计134538.9元,定于2026年2月10日给付45000元;2027年13日前给付50000元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39838.9元;如被告上述任意一期逾期,原告以权以本金1152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且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