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诉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XX(生于 2024 年 1月 )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承担;婚后共同存款8.8万元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24年 1月生育一女取名张XX,现在原告家中由原告父母代为照顾。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常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冲突,尤其自2024年女儿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
2025年5月7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报警,并与原告分居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唐X辩称,原告陈述的谈婚、结婚及婚生女情况均属实,确认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XX由原告张X抚养并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张X自愿于领取调解书时向被告唐X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 30000元;
四、原告张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