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2月6日,双方在四川省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8.8万元、两金(金戒指、金项链)以及给原告父母改口费1.3万元。婚后,原告未曾怀孕,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2025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原、被告均陈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为以原告名义存储的定期存单 5.6 万元及存款利息。2025年8月28日,原、被告共同至银行,原告将5.6万元存单钱款取出并当场交予被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5.6万元及存款利息,归被告所有(该款现在被告处)。
三、原告与被告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