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西安某菜市场做蔬菜批发生意,被告1、被告2在陕西西乡县做蔬菜零售生意,被告1、被告2自己开车到西安进货,在和原告经常打交道的过程中,互相熟悉后,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发货运或者找其他车给被告带货。运费由被告被告承担,一般约定被告收到货后及时付款。前被告还能及时付款,后面,被告以疫情,生意难做,开始拖欠货款,截止到2023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908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周转不过来,太忙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后来,被告电话信息都不回复。原告起诉后,通过委托我处来理,通过证据的收集整理,开庭举证,质证,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李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