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亲属间合作建房引发的居住权纠纷。原告A与被告B1(系原告姐夫)于1990年代共同商议建房,约定由A出资建第三层,B1出资建框架,房屋产权归B1,A享有二楼居住权直至三楼建成。后因B1去世,其继承人(B2、B3、B4、B5)拒绝承认A的居住权,并以“借用合同”已解除为由要求A搬离,双方矛盾激化。A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方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并恢复通电。
律师办案方法
作为被告B方的代理人,李敏律师(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以下核心策略:
定性法律关系,击破权利基础:针对原告主张的“居住权”,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法定及登记生效原则,指出双方1997年签订的《契约》仅约定“借住”,且未办理登记,故居住权未设立。律师成功将法律关系定性为“不定期借用合同”,确立了被告作为所有权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辩护基调。
举证根本违约,主张合同解除:律师提交了原告长期未实际居住(自有一栋房)、擅自出租牟利、私自改建房屋结构、骚扰楼下租户及喷涂侮辱性标语等照片与证人证言。证明原告行为已背离“借住”初衷,构成根本违约,且双方信任基础破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收回房屋系合法行使解除权。
瓦解出资证据,切断权属链条:针对原告主张的“投资建房”事实,律师出示了1993年原告签署的收条(载明“全部费用及人工还清”),证明双方经济往来已结清。律师通过时间线比对(收条时间早于契约签订时间)及常理反驳,有效瓦解了原告关于“合作建房”的主张,否定了原告对房屋享有任何物权期待利益。
案件结果与价值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李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契约》性质为借用,且原告存在违约及侵权行为,被告无需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案件价值: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祖宅产权,更厘清了亲属间“借住”与“居住权”的法律边界。判决强调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及诚实信用原则,警示社会公众不能以“亲情”为名行“侵占”之实,对于处理历史遗留的亲属房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李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