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应当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在同城交易中,我方送货时应注意:①交付货物时应及时收取对方有签收资格人员签署的货物交接凭证。②附带增值税发票的应拿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回执。
⑵出卖人代办托运的,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自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起,视为对买受人完成交货义务。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注意:①在代办托运过程中,要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由托运人的包装义务产生托运人的一些与之相关的附随义务,比如在铁路运输中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义务,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的义务等。③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在托运时应当投保货物运输险。④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应当提出货物声明的价格清单,并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⑶如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