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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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股东应承担偿款责任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公司法 |405人看过


申请执行人华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纪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新纪元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款3.0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龙有限公司2009年12月8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纪元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29日注销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截止2009年9月30日,公司共有总资产3.10万元,总负债1.65万元,净资产1.45万元。另查明,新纪元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共有两人,其中廖明占出资比例70%;廖英,占出资比例30%。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剩余资产1.45万元人民币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廖明1.02万元、廖英0.4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还查明,被执行人在公司清算时并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及时申报而未获得清偿。 

点评:本案涉及到企业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新纪元有限公司在准备注销时,虽经过清算,但对需支付华龙有限公司3.01万元的债务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债权人华龙有限公司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且新纪元有限公司清算后,股东二人将剩余净资产瓜分。鉴于此,债权人华龙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廖明、廖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净资产1.4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使华龙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得以实现。

提示: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常出现债务人逃避执行的情况,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不仅对被执行人规避债务申请破产清算等应对措施做出了规定,还 提供了诸多应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法,其中包括悬赏执行,代位执行等,这都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很难得到受偿,所以,找到可供执行主体的财产线索便成了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在前期客户资质的审查过程中不仅要掌握法人客户的财产状况,还要尽量留存股东财产线索,为胜诉后执行回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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