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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的长期居住地法院起诉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103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民间借贷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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