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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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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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起诉

发布者:刘凯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4日 170人看过 举报

2026-03-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年某月至某月间,海宁某食品公司驾驶员陈某某趁仓库管理人员不备,利用工作中装运货物的便利,先后多次从该公司仓库窃取特仑苏、真果粒等多种乳制品,后销售给海宁某奶制品超市。该超市经营者陈某、叶某因此涉案(陈某、叶某系夫妻)。 后海宁市公安局以盗窃罪为由,将陈某某、陈某、叶某列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对陈某、叶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海宁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刘凯的意见,将陈某涉嫌的罪名由盗窃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对陈某、叶某决定不起诉。 办案过程: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服公安机关所定的罪名,前往海宁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咨询。经过咨询,陈某认为刘凯律师所讲情况入情入理,遂委托刘凯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律师观点:一、公安机关将罪名确定为盗窃罪有失公允,应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认为陈某涉嫌盗窃罪,实质上是把陈某认定为盗窃罪共犯(在《起诉意见书》中也没有进行论证),如此确定罪名有失公允。辩护人认为,陈某与陈某某事先并无串谋,陈某与陈某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收购,将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为合适。 如果公安机关是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明知是盗窃所得,因此不够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逻辑推理,犯罪嫌疑人不明知是盗窃所得,更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盗窃所得”只停留在可能这个阶段。 辩护人根据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发现陈某某在第1次讯问笔录第9页“问:他们是否知道你的牛奶都是偷来的?答:没有讲破,但是他们肯定可以猜得到的,我只有这个路子才能获得牛奶,而且还能低价卖给他们”,可以看出,公安完全采信了陈某某的主观猜测。公安机关没有考虑陈某在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中的辩解,即陈某、叶某所经营的超市,本身就是海宁某食品公司的客户,平时的牛奶也是陈某某驾驶该公司车辆运输的,且该公司在配送牛奶时,除了陈某某,还有一个押车的人陪同。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某销售的牛奶虽然明显低于市价,但也可能是用积分兑换的零散牛奶,陈某并不确定陈某某偷拿了自己公司的牛奶。 三、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陈某某盗窃数额本身不大,并已经超额退赔案涉公司的损失,且取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谅解。而陈某、叶某,其行为的非法获利也非常小,并取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刘律预判高概率陈某会不起诉,那么情节更轻微的叶某肯定不会被起诉。为节省陈某、叶某负担,建议叶某不要委托律师。最终叶某也未被起诉,与刘律预判无差。

刘凯,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通过三级心理咨询师考试,现担任嘉兴市律师协会建设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该律师曾在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1330420********8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