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瑾贤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5日 7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xx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欠付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双方始终未就还款金额、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遂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代理结果】
起诉后,代理律师积极与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沟通,在起诉后一个月左右达成了该调解意向,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现了当事人快速回款的期望。
【司法确认书内容】
申请人: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2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8166.21元;
二、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如未按本调解协议书第一项按期、如数履行偿还义务,则自逾期次日起,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鹿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西省xx有限责任公司、中铁xx局集团xx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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