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瑾贤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5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XX公司与李某、石家庄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追加债务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被告石家庄xx公司欠原告河北XX公司合同款1350055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石家庄xx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在终本后,河北XX公司委托律师代为执行。律师在查阅案件资料后,发现债务人石家庄xx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且未履行出资义务,于是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遂发生了该起诉讼。
【代理结果】
追加被告李某为(2020)冀0191执3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对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一人有限公司有利有弊,利:公司意志凝为一体,决策高效快捷。弊:股东在不能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
原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石北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 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被告石家xx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贤、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撤销(2021)冀0191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被告李某为(2018)冀019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执行金额为1350055元及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生效判决所认定。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必须按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经本院强制执行,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股东不能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该公司虽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偿还其所负债务,且被告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被告李某应当对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告李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被告李某为(2020)冀0191执3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对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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