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月,被告人蔡xx经营的xx绿化工程营业部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分公司签订太湖石采购合同,由xx绿化工程营业部负责供货将采购的太湖石运至xx工地等。合同履行期间,蔡xx负责采购太湖石、安排运输等事宜,发现xx工地无磅秤后产生用虚假磅单多取得资金的想法。之后,蔡xx要求供应商制作虚假磅单,每车实际磅单虚加1.5吨,由货车司机将真假磅单一同带至婺源交给其。之后,蔡xx将xx张虚假磅单交验收人员xx签字确认,再持虚假磅单到xx公司财务部门结算。经统计,累计金额891345元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在于:①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蔡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②被告人蔡xx具备履行能力,对完成交易的态度是积极的;③合同双方交易具有连续性,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
f法院对辩护人的无罪观点予以采纳,宣告被告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胡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