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以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被告返还钱款70万余元。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之后,全面梳理案情,积极抗辩双方为正常恋爱关系,且案涉钱款属于借款和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配偶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已确立恋爱关系,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知晓原告配偶的婚姻状况。结合双方在交往期间存在相互经济往来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赠与关系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胜诉。
胡发华律师
发布者:胡发华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以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被告返还钱款70万余元。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之后,全面梳理案情,积极抗辩双方为正常恋爱关系,且案涉钱款属于借款和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配偶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已确立恋爱关系,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知晓原告配偶的婚姻状况。结合双方在交往期间存在相互经济往来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赠与关系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