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整理:曹某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曹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
涉案经过:
曹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3年7月19日,因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曹某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7月18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案件侦办与移送:
本案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曹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3年11月2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二、指控事实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2年1月15日,***有限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上饶县国土资源局拍得位于上饶县**乡原**添加剂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0亩。
2013年初,上饶**有限公司(曹某为股东)与***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购买上述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
为获取广丰农商银行贷款,曹某等人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事实,以房产开发项目名义向广丰农商银行申请贷款1976.95万元。
经评估,上述地块及房产项目价值远低于贷款金额,导致广丰农商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3.05万元。
三、审查起诉与决定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曹某的骗取行为与农商行最终发放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
曹某的行为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四、法律救济途径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日期与机关
本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作出机关为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胡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