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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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涉嫌骗取贷款罪

发布者:胡发华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5日 705人看过 举报

2025-04-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整理:曹某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曹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
  涉案经过:

  曹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3年7月19日,因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曹某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7月18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案件侦办与移送:

  本案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曹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3年11月2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二、指控事实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2年1月15日,***有限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上饶县国土资源局拍得位于上饶县**乡原**添加剂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0亩。

  2013年初,上饶**有限公司(曹某为股东)与***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购买上述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

  为获取广丰农商银行贷款,曹某等人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事实,以房产开发项目名义向广丰农商银行申请贷款1976.95万元。

  经评估,上述地块及房产项目价值远低于贷款金额,导致广丰农商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3.05万元。

  三、审查起诉与决定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曹某的骗取行为与农商行最终发放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

  曹某的行为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四、法律救济途径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日期与机关

  本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作出机关为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胡发华律师,就职于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政府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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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120********6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