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惠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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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惠媛律师代理医保中心胜诉:无县以上招工手续,7年工龄不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发布者:曾惠媛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052人看过 举报

2025-09-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律师
曾惠媛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类型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基本案情

  1. 当事人1999年至2007年在广西某通信企业工作,但未取得县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的正式招收录用手续。

  2. 2024年8月,当事人申请医保“在职转退休”时,被告知因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实际缴费仅253个月,需一次性补缴47个月费用方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3. 当事人对医保中心作出的“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书面答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原答复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四、争议焦点

  1. 无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国有企业工作经历,能否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2. 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是否必须互认转出地政策;

  3. 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五、代理思路

  1. 规范梳理: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32条为主线,结合桂人福字〔1987〕11号、桂劳社发〔2009〕273号等文件,论证“视同缴费年限”须同时具备“国有身份+县以上批准+档案可查”三要件。

  2. 事实锁定:指出当事人仅能提供普通劳动合同及聘用制干部证书,无“县以上劳动部门招工/招干”原始审批材料,不符合政策要求。

  3. 程序抗辩:强调医保中心在作出答复前已充分告知补正权利,复议机关亦依法履行延期、中止、恢复等程序,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 风险提示:向法庭说明若放宽认定标准,将对基金安全及同类已退休人员产生连锁影响,维护政策统一性。

六、裁判结果(已生效)

  1.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3. 法院认定:医保中心及市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七、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本质区别,再次确认“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录用手续”为视同认定的刚性要件,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审核退休待遇筑牢了案例支撑。


6年法律服务经验,法院从业经历,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具有高院再审改判经验,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行政案件、土地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2311691118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2311691118 土地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