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律师
曾惠媛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类型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基本案情
当事人1999年至2007年在广西某通信企业工作,但未取得县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的正式招收录用手续。
2024年8月,当事人申请医保“在职转退休”时,被告知因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实际缴费仅253个月,需一次性补缴47个月费用方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当事人对医保中心作出的“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书面答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原答复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四、争议焦点
无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国有企业工作经历,能否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是否必须互认转出地政策;
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五、代理思路
规范梳理: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32条为主线,结合桂人福字〔1987〕11号、桂劳社发〔2009〕273号等文件,论证“视同缴费年限”须同时具备“国有身份+县以上批准+档案可查”三要件。
事实锁定:指出当事人仅能提供普通劳动合同及聘用制干部证书,无“县以上劳动部门招工/招干”原始审批材料,不符合政策要求。
程序抗辩:强调医保中心在作出答复前已充分告知补正权利,复议机关亦依法履行延期、中止、恢复等程序,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风险提示:向法庭说明若放宽认定标准,将对基金安全及同类已退休人员产生连锁影响,维护政策统一性。
六、裁判结果(已生效)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认定:医保中心及市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七、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本质区别,再次确认“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录用手续”为视同认定的刚性要件,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审核退休待遇筑牢了案例支撑。
曾惠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