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A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XX公司申请追加D为被告,D申请追加XX、F为被告。法院依法通知D、XX、F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公司及代理人,被告XX公司代理人,被告XX公司代理人,被告D、F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原告A要求五被告连带支付吊车租金74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原告称,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XX公司租用原告吊车用于某县某乡某桥建设工程。经结算,被告应支付租金84400元,但仅支付10000元,余款未付。原告认为,XX公司作为施工承包方,应支付租金;XX公司作为发包方,有义务监督支付工程款;追加的三被告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被告答辩:
XX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未参与工程建设,非实际施工人,不应承担支付租金义务。工程款已支付给D,实际施工人为XXX。
XX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原告无权要求支付租金;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
D辩称:非实际施工人,仅是中间介绍人,未参与工程建设,不应承担支付义务。工程款已转给XXX。
XXX未到庭答辩。
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证据:包括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合同协议书、员工证明书、汇款回单、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租赁关系及租金欠款事实。
被告提交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程款核算记录等,证明资金流向及实际施工人身份。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9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某桥建设工程合同。
XXX合伙施工,F联系原告租赁吊车,F核算确认欠款74400元。
工程款由XX公司支付给D,再由D支付给XXX。
争议焦点:
原告与谁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发包方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
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与XXX建立租赁合同关系,二人系实际施工人。
发包方责任:发包方不承担付款责任,租赁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责任承担:XXX连带支付原告租金74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XXX负担。
上诉权利: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惠媛律师